一、離婚時房產怎么判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式主要如下:
1、一方婚前個人出資或父母出資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前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時法院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房屋屬于登記一方個人財產,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本金及對應房屋增值的一半。
3、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貸款購房,婚后將產權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子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加對方名字屬于贈與對方一半,房子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也會考慮出資情況,從公平角度判決購房一方多分一些財產。
4、雙方婚前出資購房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一般視為按份共有,離婚時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5、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6、雙方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屬于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離婚時怎么能一審判離
離婚一審判離的,一般是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婚內出軌離婚怎么判
婚內出軌不一定判決離婚。婚內出軌不是法定的離婚條件,需要達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才是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
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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