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上怎么向被告出示證據?
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民事訴訟程序流程是怎么樣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規定期限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規定期限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民事經濟訴訟一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嗎?
一般來說,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法庭上怎么向被告出示證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處理,在民事訴訟的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只有在經過法庭質證和法庭辯論的基礎上,才能對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