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庭作證被告威脅證人怎么辦?
出庭作證被告威脅證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比如說對此進行行政罰款,證人出庭作證在《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其他法律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刑訴法》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證人在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的證言是在經過查實以后,才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并且國家也規定,只要是知道案情的相關人員都有作證的義務,同時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員,不能夠成為證人,而且刑訴法當中還規定,證人在出庭作證的同時,我國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
在當代的社會,證人出庭作證是屬于證人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因為履行義務所需要支出的一些費用都是屬于政府財政支持范圍的,當然證人的人身方面的權利也是需要受到保護的,如果被告威脅證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制裁。